第一百二十三章 裂痕(1 / 2)

刑辩双雄 书包仔 2719 字 3天前

沈牧之在事务所的沙发上睡了一夜。他醒来的时候,天还没亮。窗外灰蒙蒙的,路灯还亮着。他坐起来,揉了揉脖子。沙发太短,腿伸不直,脖子落枕了。他没有在意。他走到洗手间,洗了把脸,用冷水冲了冲眼睛。镜子里的自己眼窝深陷,胡茬冒了出来。他刮了胡子,梳了头,换了一件乾净的衬衫。今天要去法院提交庭前动议。

他坐在办公桌前,打开笔记本电脑。屏幕的光照在脸上,把他的影子投在墙上。他新建了一个空白文档,在标题栏打下几个字:「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庭前动议」。他停了停,然后开始打字。他的打字速度不快,但每一个字都准确。他不用花哨的词汇,不用修辞,只用法律条文和事实。

「申请人:沈牧之,本市牧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赵宇的辩护人。申请事项:请求排除控方提交的毒物来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赵宇电脑中的网络搜索记录丶网络交易记录以及与本案相关的电子数据。」

他继续写。理由有三条。第一,取证程序违法。侦查机关在扣押赵宇的电脑时,未依法制作扣押清单,未让赵宇签字确认。卷宗中有一份扣押清单,但赵宇的签名是复印的,不是原件。侦查人员没有让赵宇在扣押现场签字,而是事后把清单列印出来,扫描了赵宇在看守所签的另一个文件上的签名,PS上去的。沈牧之是在卷宗的角落里发现这个问题的。一份扣押清单,赵宇的签名歪歪扭扭,跟他之前在看守所签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一模一样。不是相似,是一模一样。笔画完全重合。正常的签名不可能两次写得一模一样。只有复印丶扫描丶PS才能做到。

他在动议里写道:「侦查机关伪造了被告人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控方提交的搜索记录和交易记录,是从赵宇的电脑中提取的。但侦查机关在提取这些数据时,没有制作哈希值校验。哈希值是电子数据的「指纹」。没有哈希值,就无法证明这些数据在提取后没有被修改过。沈牧之写道:「控方无法证明其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原始数据完全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证据的关联性存疑。即使这些搜索记录和交易记录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是赵宇本人操作的。沈牧之写道:「搜索记录仅能证明相关关键词在被告人的电脑上被搜索过,不能证明搜索行为系被告人本人实施。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的电脑可能存在被远程控制的风险。控方未能排除这一合理怀疑。」

他写完了最后一个字,又从头到尾读了一遍。三页纸,一千多字。每一个字都有法律依据,每一个句子都有卷宗支撑。他保存了文档,列印了三份,装进牛皮纸信封里。窗外,天亮了。阳光照在窗户上,暖洋洋的。他站起来,走到窗前,看着楼下的街道。街上有早餐摊,热气腾腾的。有人在买包子,有人在等公交。他想起赵宇的母亲,那个拎着一袋苹果站在法学院门口的女人。她等的是儿子回家。

他转过身,拿起信封,走出办公室。他开车去了法院,把动议交到立案庭。工作人员盖了章,收了一份,把剩下的两份还给他。一份给检方,一份自己留着。

他走出法院,站在台阶上。阳光照在脸上,刺眼。他拿出手机,拨了郑远的号码。

「郑检,动议我交了。」

「什么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