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章 借钱(2 / 2)

刑辩双雄 书包仔 3067 字 5天前

「你上诉了吗?」

「还没有。他们说让我来找您。」

沈牧之看着判决书最后一页。一审律师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意见只有一句话:「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认罪?认什么罪?认诈骗的罪。陈志远陈述的是借钱没还的事实,但法律上,借钱没还不是诈骗。诈骗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有没有非法占有?他自己说没有,但从行为上看,借了五万,到期一分没还,工厂倒闭了人跑了,表面看很像。沈牧之需要证据证明他「想还」。这不是证明无罪,是证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你借了五万,花在哪了?」

「还别的债了。」

「什么债?」

「之前做生意亏了,欠了好几笔。这五万拿到手,全转给别的债主了。有转帐记录。」

「你当时跟刘建国说借钱是做什么用?」

「我说周转一下。做生意的流动资金。」

「你没有说还别的债?」

「没有。我不敢说。说了他就不借了。」

沈牧之靠住门框。这是关键点。借钱时说「流动资金」,实际用来还债。这不是虚构事实吗?庭审时法官可能会问:流动资金和还债是一回事吗?流动资金是维持运营,还债是填窟窿。借新债还旧债,不是诈骗,但借的时候没说实话,这就存在「隐瞒真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虚构事实丶隐瞒真相」。陈志远隐瞒了钱款的真实用途。

「你的工厂什么时候倒闭的?」

「去年八月。借钱之后五个月。」

「你借钱的时候工厂还在运营?」

「在。但已经很困难了。工人工资发不出来。我本来想用这五万撑一下,但不够。帐上的缺口太大了。后来就倒了。」

沈牧之沉默了片刻。「你说你愿意还。你现在拿得出钱吗?」

「拿不出。但我可以打工还。一个月还一千。五年还清。只要不坐牢。」

沈牧之合上判决书。「上诉期还有四天。我帮你写上诉状。但你要知道,二审改判的机会不大。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突破口只有一个——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你要证明你借钱的时候是想还的,只是后来没有能力还。这不是无罪辩护,是罪轻辩护。争取改判缓刑。」